安 徽 省 涡 阳 县 人 民 法 院

民 事 判 决 书

 

 

( 2022)皖 1621 民初 4088 号

 

原告:  李某,  女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孙富强,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  刘某,  男。

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 2022 年 7 月 1 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 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强到庭参加诉讼,  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 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  1.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  2.   婚生子刘*由被告自费抚养,  婚生女刘**由原告自费抚养; 3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和理由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2012年农历11月 26日办理结婚仪式,  2013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,  2013年 11月3日生育一子刘*,  2017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刘**。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,  无法共同生活。原告曾于 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, 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,  后双方一直 分居至今,无和好可能,为此起诉。

被告刘某未到庭,未举证,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  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 本院予以确认。  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,  于 2012年农历11月26日办理结婚仪式,  2013年2月22日办理结 婚登记,  2013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刘*,  2017年3月20日生 育一女刘**,  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。原告曾于 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判决不准 离婚,  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,  婚生子刘*与刘**均随原告 家庭生活。

本院认为,  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。本案中原告李  白艳与被告刘某婚后不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维系,  因感情  不和经常生气吵架。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 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,  又分居满一年,  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   婚,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。   关于子女抚养问题,  婚生子刘子墨年满八周岁,  其明确表示愿  意随原告生活,  应尊重其意愿,  故刘子墨由被告抚养为宜,  婚  生女刘芷媃随原告家庭生活,  生活学习环境已较为稳定,  故刘  芷媃由原告抚养为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  十九条、第一千零八十四条,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  十七条、  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;

二、婚生子刘*由被告刘某抚养,  婚生女刘**由原告 李某抚养。

案件受理费 200 元 ,减半收取 100 元,由原告李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 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  向本 院递交上诉状,  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  上诉于安徽 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审  判  员  杜运发

 

 

 

 

 

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

 

 

书  记  员  吕玉祥